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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综合法律知识复习重点详解
(发布时间: 2008-6-26 13:16:00 来自:环球网校)

    第四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第五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特征
    第一、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管理活动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第四、主观方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绝大多数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以非法盈利为目的的,只有个别犯罪例外。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内容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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