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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综合法律知识复习重点详解
(发布时间: 2008-6-26 13:16:00 来自:环球网校)

    三、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一)减刑的概念和适用
    1、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 、适用减刑的条件。
    3 、减刑的限度。
    4 、适用减刑的程序。。
    3 .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二)假释的概念和适用的条件
    1、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2 、假释的适用条件。
    3 、假释考验期。
    4 、假释的撤消条件。
    5 、假释的程序。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例题:我国《刑法》规定不得假释的对象的范围是(  )。
    A.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累犯或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累犯或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答案A

    (三)追诉时效的概念和期限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掌握《刑法》重点法条第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条
    考题: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因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   )。(2006年)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答案:B
    (四)赦免
    赦免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免除其罪形的一种法律制度。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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