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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综合法律知识复习重点详解
(发布时间: 2008-6-26 13:16:00 来自:环球网校)

    第三节    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刑罚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的人或者单位所适用的国家强制措施。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包括: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刑罚裁量
    (一)刑罚裁量的原则
    (二)刑罚裁量的情节
    (三)刑罚裁量制度
    1、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之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罪犯。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例题.构成普通累犯的条件包括(  )。
    A.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B.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C.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5年之内再犯新罪
    D.连续不断的同种犯罪 
    答案 ABC
    2、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自首构成条件包括:
    (1)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  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3) 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3、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
    (2)限制加重原则
    (3)合并原则
    2、数罪并罚的适用
    (1)判决宣告前的一人所犯数罪的并罪,是指发生在判决宣告前,并在判决宣告以后被发现的一人所犯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在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4、缓刑
    1、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时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对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 缓刑考验期
    3、撤消缓刑的条件
    掌握《刑法》重点法条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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