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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综合法律知识复习重点详解
(发布时间: 2008-6-26 13:16:00 来自:环球网校)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结合辅导教材和刑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了解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和具备的条件

    四、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停止形态
    理解、掌握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涵义和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2人(包括单位犯罪主体)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犯罪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第二、具有共同故意
    第三、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2、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
    根据《刑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题: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有(   )。(2006年)
    A.未遂犯
    B.从犯
    C.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
    D.中止犯   
    答案 AC 

    六、罪数形态
    (一) 一罪的类型
    我国的刑法理论通常将一罪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1、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是指虽只有一个行为,但这一行为具有特殊性,容易被误以为是数罪,但从犯罪构成来看,应当定一罪的犯罪。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2、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为数罪,刑法明文规定为一罪的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形:惯犯、结合犯。
    3、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是指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本应当定为数罪,但在科刑上作为一罪处理。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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